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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废止第一条、第四条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未废止条款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契税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于代收之日的次月15日前,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的30%计算预缴契税税款,剩余税款凭房屋实测面积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减免税资料)计算缴纳。

二、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房屋权属转移契税的,纳税期限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三、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的次月15日前。

四、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契税减免优惠属于备案类减免,纳税人符合该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应在备案申请期限内提交申请,备案申请期限为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开具契税完税证明之前。
本公告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本公告下发前,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缴款或未结清税款的,按本公告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8号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13日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税收征管工作,提高办税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海南省地方税务局下发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购买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购房者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行为属于民事代理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代理人未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代纳税义务人缴纳契税税款的,造成纳税义务人损失的,纳税义务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予以赔偿。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交易契税税款的比例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房屋交易契税,由于企业难以获取纳税人申报所需的全部资料,因此不代替申请税收优惠减免,按照3%的契税税率全额申报缴纳。但是有部分纳税人可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