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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2011年7月)

为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模式,推动关闭矿山企业存量土地的整合利用,促进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加快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签署的《关于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的有关要求,现就我省开展矿业用地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以部省合作协议为指导,以保护耕地、保障土地所有者权益为出发点,通过整合利用关闭矿山、废弃工矿存量土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解决整合保留矿山企业升级改造用地的需求,促进土地合理开发利用,优化矿业用地布局。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依法合规。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要依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

2.封闭运行、总量平衡。按照“封闭运行、总量平衡、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要求,将关闭矿山、废弃工矿拟整理复垦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复垦区”)与整合保留矿山企业需要新增的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区”)组成项目区,做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3.维护权益、共同促进。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处理好国家、地方、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在保障矿山企业用地需求的同时,要有效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凡是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必须履行告知、听证和发布公告的程序,充分听取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未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开展工作。

二、责任分工

各地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内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方案的编制,并组件报批。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省级土地整治规划,负责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的申请,负责政策指导、规模调控、项目方案审查、下达周转指标,实施监督检查,组织复垦验收,并将通过评审的项目方案上报国土资源部。

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编制市级土地整治规划、汇总本行政区内的矿业用地复垦规模、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等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检查。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内土地整治规划,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企业共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踏勘、政策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及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的具体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定的职责划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的合力。

三、实施步骤

(一)项目申报

有用地需求且自愿进行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的矿山企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专项调查情况和申请用地矿山企业的具体情况,组织国土资源部门和用地企业共同编制《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确定项目区地块组成和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需求量,并提出申请报告,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

1.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用地矿山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规模、投资规模、扩建计划和用地计划等;

(2)用地矿山企业的土地利用现状,复垦区和建设区的范围、四至、地类、权属、面积等情况;

(3)建设区总体规划,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

(4)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进度计划安排;

(5)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需求量以及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2.项目申报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1)县级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含县及其各项目区申请的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数);

(2)项目区实施方案文本;

(3)项目区1∶10000比例土地利用现状图;

(4)项目区含复垦区和建设区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图;

(5)项目区的地籍资料文件;

(6)复垦区的复垦方案;

(7)建设区的平面布置图;

(8)项目区矿山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项目区实施规划的书面意见;

(9)县级人民政府确保企业复垦资金投入、按时完成并按期归还矿业用地整合利用周转指标的承诺函;

(10)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初审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接到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县域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案》和申请报告后,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踏勘和评审论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4.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工作以县域为单位。确有必要的,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进行。

(二)用地报批

1.建设区须进行土地征收的,按申报建设用地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附经批准的《矿业存量土地整合利用实施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