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省瓦斯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发改商品发〔2021〕70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各瓦斯发电企业:
为加快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妥善处理瓦斯发电上网电价补贴矛盾,逐步理顺电价关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瓦斯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气和瓦斯发电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能源发〔2020〕377号)印发后核准的瓦斯发电项目不再给予电价补贴,上网电价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随基准价调整相应调整)。
二、《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开展燃气和瓦斯发电项目核准工作的通知》(晋发改能源发〔2020〕377号)印发前核准的瓦斯发电项目(含乏风氧化发电项目),实行两种上网电价结算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执行。
(一)以收定支结算方式,上网电价按0.509元/千瓦时执行。选择此方式的发电企业,上网电费由电网企业按燃煤发电基准价0.3320元/千瓦时预结算,其余电价补贴部分按年度进行清算,当补贴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单独统计、暂不兑付,待实际回收补贴资金超出应结算补贴额时,予以逐年追补。
(二)低电价结算方式,上网电价按0.4048元/千瓦时执行。选择此方式的发电企业,上网电费由电网企业定期、全额结算。
三、2021年4月底前,享受电价补贴的瓦斯发电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上网电价结算方式申请(具体格式和要求见附件),省电力公司、山西地方电力公司对瓦斯发电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汇总后报我委备案,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逾期未申请的,上网电价统一按以收定支结算方式执行。
四、享受电价补贴的瓦斯发电项目,自并网发电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考虑现行瓦斯发电上网电价为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之前已并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