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保障的通知
晋自然资函〔2022〕1073号
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土地管理局:
为深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就加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保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规划引领,注重科学布局
(一)明确各类规划关系。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实际需求和路网电网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行业主管部门应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统筹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
(二)明确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明确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中充电设施的建设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完善独立占地的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座公共充换电站。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数量适度超前、布局合理的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二、支持驻地基本车位和城市公共车位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
(三)利用已有建筑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支持在已有各类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交场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鼓励在现有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上设立他项权利,通过设立他项权利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可保持现有建设用地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及用途不变。
(四)新建项目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政策。供应新建项目用地时,可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新建住宅停车位建设或预留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大型公共建筑物、公共停车场、商业区等不低于10%。允许土地使用权取得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约定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配套建设的小型充(换)电基础设施依法取得地役权进行建设。
(五)取消部分配建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许可。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放、管、服”有关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速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保障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
(六)明确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原则。要优先利用存量停车场等土地资源建设独立占地充(换)电站;以新增土地供应方式建设的公共充(换)电站的,应加强论证。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新建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换)电站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七)明确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管理方式。各市、县自然资源局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根据可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安排土地供应。供应时,其用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八)降低独立占地充(换)电基础设施土地使用成本。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灵活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降低充(换)电基础设施用地成本。底价确定可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但不应低于该项目用地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
(九)加强用地计划指标保障。对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对未纳入省级人民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和城镇村批次用地,使用以当年存量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