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已交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已交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字〔20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房人退房后要求退回
契税有关问题的请示》(南地税报〔201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的房屋,因各种原因把房退还给原开发商的,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3号
)以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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