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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托育机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托育机构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合财社〔2022〕5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合财税法〔2024〕58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 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4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5日规定,继续实施。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明确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切实解决合肥市民送托难题,经研究,对合肥市托育机构发展进行资金扶持。

一、实施对象

合肥市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通过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且正常运营的托育机构。

二、补助资金标准及申请流程

(一)新增托位补助

1.补助标准:对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城区新建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3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四县一市和安巢经开区新建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城区改扩建的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2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四县一市和安巢经开区改扩建的托位正常运营满一年后,按每个托位1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同一地点举办的托育机构、同一托育机构更换运营地点的,只享受一次建设补助。

2.补助方式:新增托位补助,托育机构通过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后正常运营满一年,向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营业执照、施工合同等卫生健康部门明确的相关资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资料并审核通过后,分类进行拨付。

(二)收托运营补助

1.补助标准:对经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按照实际收托数和保育费收费价格给予相应财政补助。其中:对月均保育费标准不超过2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按照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600元补助;对月均保育费标准在2000元以上至3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400元补助;对月均保育费标准超过3000以上至5000元的托育机构,财政根据实际收托数给予每孩每月200元补助;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1:1分担。鼓励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为鼓励托育机构提高托位使用率,实际收托率低于30%的托育机构不享受收托运营补助。收托儿童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

2.补助方式:实际补助金额=收托儿童总月数×补助标准,托育机构可在每年6月向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收费协议、票据等卫生健康部门明确的相关资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资料并审核通过后,分类进行拨付。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助

按照《关于职业技能培训有关政策和资金保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86号),对备案托育机构新录用的保育人员开展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人均800元标准给予所在备案托育机构培训补贴;对备案托育机构在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