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具体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部分发票还包括如下具体内容:发票卷号、密文、裁剪栏、查询码、防伪识别码(税控码)、电话、地址、证件号码、单位代码、纳税人识别号、行业分类、一维码、二维码、印制批号、发票承印单位等,以及特种发票上的特定项目。
二、发票使用区域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单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