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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地税函〔2016〕129号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把握的政策要点

(一)住房认定需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享受《通知》所列契税税收优惠,为证明其为“家庭唯一住房或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应提交的资料:购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书面查询结果;不能提供书面查询结果的,纳税人提供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不能查询证明和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家庭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其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提供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参照上述。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房屋类型

纳税人申请享受《通知》所列契税、营业税税收优惠,不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三)政策的执行时间

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契税优惠税率。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时间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执行。即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后(含22日)的,无论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均免征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6年2月22日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抓紧贯彻落实

通知》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促进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的重要举措。各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强化保障措施,认真组织实施。要将政策精神和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各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大厅,确保税收优惠政策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广泛开展宣传,做好内部培训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及时通过税务网站、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场所等渠道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办税服务场所安排专人负责解答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遇到的问题,让纳税人在《通知》实施的第一天就能够了解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办事流程等事项。同时,要利用周末时间,加班做好房地产交易税收基层征收单位人员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办税服务人员在《通知》实施前掌握新税收优惠政策的内容、执行口径以及办理纳税人税收优惠事项的具体操作方法。

四、提供优质服务,确保秩序不乱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合理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基层征收单位的力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纳税服务。要密切关注政策调整后房地产交易办税服务场所的人流变化情况,对申报窗口等候人员较多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疏导,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时间,确保办税服务场所秩序不乱。要制定紧急情况应对预案,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五、加强部门协作,及时沟通信息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沟通配合,要研究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产权登记部门间协作的工作流程和具体方式,通过部门间信息传递与共享,减少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的环节和负担,让纳税人少跑路、少等候。

六、加强情况反馈,做好效应分析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后房地产交易的变化情况、办税服务场所情况和有关舆情,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局。其中,海口、三亚市地方税务局需报送《办税服务厅工作情况表》(详见附件2)。信息报送的频率和时间为2月22日至24日,按日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日下午6点前报送当天的相关信息;2月25日至3月底,按旬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旬结束后次日上午下班前报送;3月以后,按月报送信息和情况,于每月结束后次日上午下班前报送。遇有紧急情况或突发事件,要随时报告。

各市县区地税机关要确定一名联系人(部门负责人)负责向省局报告相关情况及上传下达相关事项。联系人的名单于2月20 日上午12点前报送省局。

上述材料报送的路径为“省局FTP/房地产税收管理处/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情况反馈”。

联系人:房地产税收管理处欧阳明,办公电话66969508。



附件: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办税服务厅工作情况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9日

附件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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