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2〕10号 
,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一般纳税人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下称“已抄报税证明单”),应区别不同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丢票方为销货单位的,销货单位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具体情况的书面报告;
2.《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
3.《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
4.《<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第2、3、4表样见《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第459页至461页)
5.已抄报税证明单;
6.《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
(二)丢票方为购货单位的,销货单位申请开具“已抄报税证明单”须提供下列资料:
1.已抄报税证明单;
2.购货单位出具的由购货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丢失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表》(见附件)。
二、为减少操作的随意性,避免重复认证,对于一般纳税人丢失的尚未通过认证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在按总局《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