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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3〕2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公告》 (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为促进石灰石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石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将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为3元/吨。”。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文中“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2元/吨”修改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元/吨”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文中“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2/吨”修改为“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为3/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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