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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经司法等程序取得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涉税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经司法等程序取得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涉税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3〕196号

文件第一、二条到期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文件第五条: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交易两类特殊情形涉税事项的通知》》(琼地税函〔2016〕197号),2016年3月10日起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为妥善解决我省经司法、仲裁程序和行政确权取得的房地产涉税历史遗留问题,保障和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手房”转让涉税问题
对已交付使用的“一手房”,由于开发商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买受人办理权属证书,经买受人起诉至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买受人取得房产权属或买受人经行政确权取得房产权属的,买受人缴纳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后,税务机关向其出具涉税证明以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启动法定的征管措施追缴开发商拖欠的税款和滞纳金。
二、关于“二手房”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涉税问题
(一)本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超过3年(含)且转让方本交易环节所欠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受让方缴纳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后,税务机关向受让方出具涉税证明以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启动法定的征管措施追缴转让方本交易环节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二)本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超过5年(含)且转让方本交易环节所欠税款在1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以下的,受让方缴纳应缴税款和滞纳金后,税务机关向受让方出具完税证明以办理过户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启动法定的征管措施追缴转让方本交易环节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