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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缴款期限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8号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据反映,自实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以下简称《公告》)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政策解读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12〕219号(以下简称《政策解读》)以来,全省各市县在执行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纳税人不能如期申报纳税。根据税法原则和海南实际情况,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我局决定将契税申报缴款期限调整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确认书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凭证的当天。

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一)房屋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三、本公告下发前已对纳税人逾期申报进行罚款的,应给予办理退还。
本公告自2012年8月31日起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 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纳税期限问题政策解读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12〕219号同时废止。
2012年8月30日

海南地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契税征收机关有权核定契税纳税期限,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省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琼地税公告2012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契税纳税人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属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购买房产、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仍是契税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契税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