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1.06 辽地税发〔2005〕1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地方税收和规费委托代征行为,加强税费源泉控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为了有利于税费征收和方便税费缴纳,实行由委托代征人代表地税机关依照税费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费款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地税机关按照方便纳税或实行委托代征有利于加强税收控管的原则,在受托方自愿接受的前提下,可依法实行委托代征。
具体的代征项目由市及市以上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四条 实行委托代征的,委托的地税机关和受托单位要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共同遵守法律法规。
第五条 委托代征地税机关按规定支付委托代征人代征手续费,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财行〔2005〕365号
)执行。委托代征人不得从代征税费款中坐支。
第六条 委托代征人应具备下列客观条件之一:
(一)与纳税费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费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三)与纳税费人有地缘关系;
(四)拥有其它税费控管和方便纳税费人的有利条件。
第七条 委托代征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主观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管理制度完善;
(三)组织机构健全;
(四)有具体经办人员负责代征工作。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征征收方式,根据代征区域,由县区或县区以上地税机关与委托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确立委托代征关系,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内容和格式由省地方税务局规定。
第九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继续委托代征,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第十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如下内容:
(一)委托代征的内容;
(二)委托方权限和责任;
(三)受托方权限和责任;
(四)违反协议行为的范围;
(五)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理;
(六)解除协议的条件;
(七)协议双方签章。
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人有如下权限:
(一) 代表委托代征地税机关行使征收权;
(二) 要求委托代征地税机关确定代征对象、代征区域、代征范围、计算依据、计算方法、代征期限和代征环节;
(三) 要求委托代征地税机关提供代征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