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16〕482号
三亚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海南省三亚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自行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缴契税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三亚地税发〔2016〕4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配合做好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宣传解答工作的通知》(税总纳便函〔2016〕27号)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抓紧贯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16〕129号 )规定:凡是于2016年2月22日及以后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房地产交易契税、符合《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条件的,均可享受优惠税率。这是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可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条件的明确,即以申报作为可否享受财税〔2016〕23号
契税税收优惠的条件,在2016年2月22日前已发生纳税义务并到税务机关申报的,不符合享受契税新政的税收优惠条件。据此,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前,我省契税纳税人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无论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均不能享受财税〔2016〕23号
的契税税收优惠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因此,纳税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合同》的当天契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