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豫国资文〔2012〕 61 号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省管试点县国资监管机构:
现将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2〕8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务院国资委《
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促进企业战略重组的指导意见》 ( 豫政〔2010〕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投资的意见》(豫政〔2011〕21号)等文件要求,积极引入民间投资参与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转变发展方式。
二、引入民间投资参与我省地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应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符合国家、省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定,遵循市场规律,尊重企业意愿,平等保护各类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民间投资主体可以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参与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与其他民间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