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2005〕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地方各税的减免。
二、审批权限
依据《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对减免税审批权限做如下调整:
(一)属《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免税,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所得税减免除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核准权限外,其他均由各直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审批权限下放后,海口、三亚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减免税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直属局与主管分局的审批权限。
(四)其他各类减免税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资料,即日移交纳税人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主管税务分局(税务所)登记造册后交税收管理员。
(二)税收管理员对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