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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5〕89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信委、地方税务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 ( 皖政办明电〔2015〕2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 皖政〔2013〕5号文件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策调整事项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 ( 皖政〔2013〕5号)第4条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从2015年起停止执行,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按国务院及省有关政策执行(另行通知)。 皖政〔2013〕5号文件第4条关于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第5条关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到2017年底,并将根据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新的政策要求进行完善。

二、关于实施普惠制的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

1.统筹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