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发〔2013〕125号                  2013-7-8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法规自2016年9月22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规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需经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相符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以下简称“先比对后抵扣”)。现就我区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向纳税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先比对后抵扣”管理是国家为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将有效解决利用虚假海关进口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