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机制的通知
晋发改收费发〔2022〕320号
省教育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完善定价机制,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晋发改收费发〔2018〕663号)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办园成本、财政投入、教学质量、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现将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幼儿园保育教育收费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直机关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按照幼儿园办园成本、质量等级、财政保障方式、班型分类确定。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幼儿园因办园质量等级、财政保障方式发生改变,可对照分类收费标准执行。
二、保育教育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对不到园的幼儿不得收取保育教育费,对留园的幼儿按规定收费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
三、保育教育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票据,收费收入应缴入省级国库。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等内容,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规范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