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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9号                    2012-7-1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为加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35号)规定,现将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扣除方法的核定。
新办、新列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于列入试点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办法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申请表》(见附件1)。
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方法审批表》(见附件2)逐级报送广西区税务局确定后,主管税务机关通知纳税人执行。
二、扣除标准的核定
(一)新办、新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生产销售的产品,未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广西区税务局公布扣除标准的,于次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的货物名称,生产工艺,产品标准号及主要原辅材料,申请的扣除方法、扣除标准,具体理由等。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3)。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并形成书面实地核查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后,以公文形式并附企业报送资料一并上报设区的市税务局。
(三)设区的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