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通知【2018年修订版】
桂地税发〔2008〕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9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广西区税务局。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文书样式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8月19日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西各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听证,是指税务机关拟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四条 税务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和回避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参与人
第五条 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本案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六条 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为听证机关,负责组织听证。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原则上由本机关法制、税政、征管、审理等部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一般由1人担任。重大复杂的案件,税务机关负责人可指定2-3名主持人共同主持听证,并确定其中1人为主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具体办理听证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通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等听证参与人参加听证;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依据进行询问、发问;要求听证双方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四)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或处理;
(五)决定延期、中止、终止听证;
(六)审阅听证笔录,并就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与本案调查人员或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有本规则第九条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1名,由税务机关负责人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的准备、听证笔录的制作和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为听证。
律师、社会团体、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税务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听证代理人。
听证代理人代为听证,必须向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期限。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有权查阅税务机关查处违法案件的证据材料。其他听证代理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查阅案件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要求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案调查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影响听证的进行。
第十四条 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十五条 根据案情需要,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与听证案件有关的证人、鉴定人等到场参加听证。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对适用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七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经审查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当准许。
第十八条 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听证请求、申请听证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申请听证的日期。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听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税务机关收到听证申请书后未按前款规定期限审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第二十条 对符合规定的听证申请,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并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确定听证主持人、记录员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制作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公开举行的听证,税务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在税务网站,或者在税务机关的公告栏、办税服务厅以及其他公共场所允许张贴的地方,张贴听证公告。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税务机关在未正式举行听证之前,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举行前,案件调查人员要认真查阅案件材料,收集和整理证据,拟好听证发言、质证和辩论提纲,做好听证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四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出示并宣读《授权主持听证决定书》;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身份,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组成人员、记录员名单;说明不公开听证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义务;征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
(二)记录员宣读以下听证纪律:
1.听证参与人应当服从听证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