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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规范核定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条件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二、核定征收率
对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单个清算项目已售建筑面积的销售均价确定核定征收率,具体如下:
(一)销售均价未超过8,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二)销售均价超过8,000元/㎡、未超过10,000元/㎡的,核定征收率为6%;
(三)销售均价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