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1995〕征字08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 琼财税〔1995〕征字第238号 《 海南省财政税务厅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便操作,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天内必须到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对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的,报经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进行定期申报,同时提供房地产证书、转让合同、开发(立项)合同、评估报告及房地产有关资料,并复印底稿存档。纳税人申报后,按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的税额和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委托有关部门代征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