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大政发〔2018〕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要求,做好改革前后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平稳衔接,保证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部署,我市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涉税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大政发〔2007〕74号
)等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 (
大政发〔2007〕74号
)
第三条中“市地税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二、《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
大政发〔2015〕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