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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检查审核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琼地税发〔2015〕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件规定,2016年1月1日废止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已无需提供)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稽查局,省局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积极推进股权转让各税种协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申报审核

(一)申报受理环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除了报送申报表和基础信息表外,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2)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3)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经主管税务机关一次性告知后应提供而未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提供财务会计报表(一般为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上月末的财务报表或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报表)。

既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又无法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被投资企业资产构成情况和相应证明材料。

(4)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5)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

【失效】(6)《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

2.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受理岗应当认真审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材料,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强化对每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收入和股权原值的逻辑审核,对股权转让实施链条式动态管理;提供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不受理申报。

申报受理岗应当与税源管理岗做好配合工作,扣缴义务人、被投资企业在纳税申报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报送了上述资料的,无须重复报送。

(二)审核环节

1.股权转让公平性审核

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重点关注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首先审核股权转让的正当理由,具有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无须核定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