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2016年11月1日《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对行为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修订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推进国、地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统一,实现税务行政处罚的合法、公平、合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31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公开、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裁量权的滥用,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照职权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包括:
(一)罚款;
(二)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三)停止出口退税权;
(四)吊销发票准印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税务行政处罚。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以下简称“行为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程序正当、罚教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行为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选择较重的规定处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第一款修订为“对行为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同一个行为人的多个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分别进行处罚。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结合本办法,按照《海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本办法和《处罚裁量基准》与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为准。
第九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第九条第一项修订为“违反相关规定,情节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不得给予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