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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旅游景区景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旅游景区景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9〕182号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的“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要求,特制定《旅游景区景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地税局。
2009-12-28

旅游景区景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区内的旅游景区景点从事经营活动取得收入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旅游景区景点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康乐健身等功能,并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景点。
第四条 本办法旨在通过规范企业收入、支出的税务处理,强化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措施,达到以票控税、以信息管税目的,防止税收流失,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企业经营收入的范围为经营活动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具体包括:
(一)销售门票收入,指企业销售景区景点的大小门票、通票、月票、年票和门禁以内文艺、体育及其他综合艺术表演活动场所的门票所取得的收入。
(二)导游服务收入,指企业提供导游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运输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各种车辆、游船、索道、滑道及其他交通工具提供游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四)发包出租收入,指企业将门面、场地或部分经营项目发包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
(五)餐饮、住宿、商品及其他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依法应确认的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确定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帐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等。
第六条 企业在销售门票时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几纳入门票价格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经营收入;未纳入门票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七条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拨款、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八条 企业销售门票所取得的收入,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采取接物价部门核定的门票价格,一次性现金全额收款方式销售门票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按签订的协议价格,定期收款方式销售门票的,应按销售门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若干企业合作经营同一景区景点的,由实际销售门票的企业按本条(一)、(二)项方法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余企业应按所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 成本费用税务处理
第九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扣除。
第十条 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需原材料、直接人工、耗费的辅助材料、物料及其他直接相关支出。
第十一条 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二条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准予税前扣除的各项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第十三条 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帐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十四条 其它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朔仍未改正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第十六条 企业为取得景区景点开发权而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等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十七条 企业为取得景区景点开发权或经营权而支付的补偿费允许当期费用化。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旅行社、导游等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回扣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企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第四章 动物、植物类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十条 对以动、植物观赏等为主要经营行为的景区景点企业,如海洋馆、动物园、植物园等,其拥有的动植物资产作以下税务处理:
(一)动、植物资产应按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动、植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通过捐赠、投资、非赁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动、植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3.对于企业自行营造或繁殖的动、植物资产在营造或繁殖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允许当期费用化,其计税基础为零,以后期间计提的折旧或减值准备,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应合理确定动、植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对动、植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动、植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动物类资产为3年;
2.植物类资产为10年。
(三)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