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类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房类不动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个人转让非住房类不动产(以下简称非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非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非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二、对转让非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取得非住房的购买合同、发票、完税凭证或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等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扣除非住房原值、转让非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非住房原值具体为:
1.购置非住房的,购置该非住房时实际支付的非住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自建非住房的,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纳税人未提供有效的非住房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顺次按以下方法确定非住房原值:
(1)根据税务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提供的非住房交易价格等信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