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财税(1994)所字第3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2010.12.3全文废止
各市、县税务局,洋浦财税局:
最近,各市、县税务局在执行新税制过程中,提出了一些政策问题。经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现就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单位问题在我省内举办的企业,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案规定由总公司、集团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单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就地征收所得税。
二、关于对账册不健全的企业,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采取带征的方法征收。其起征点和带征率如下:
(一)起征点从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销售额2000元,郊区乡镇为月销售额10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销售额1000元,乡镇为月销售额600元。
从事其他行业的起征点。海口、三亚市市区为月营业额(收入额)8OO元,郊区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600元;其他市县的市区、县城为月营业额(收入额)600元,乡镇为月营业额(收入额)400元。凡未达起征点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带征率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的,带征率为1.5%;从事装修、装磺、饮食、娱乐业的为2.5%;从事建筑安装及其他行业的2%。
三、关于集体、私营盐场恢复征税问题对乡镇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盐场和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盐场,从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分别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新办的企业,可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照顾。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执行问题我厅下发的《海南经济特区内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与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不一致时,暂按照“哪一个优惠执行哪一个”的原则执行。
五、关于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审批权限问题从
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及省财税厅明文规定可由各市、县税务局审批的所得税减免、豁免权限外,其他的减免、豁免企业所得税一律上报省财税厅(局)审批。省厅琼财税[89]所字第64号文同时废止。
六、关于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免税问题个人转让债券、基金券取得的所得,在今明两年内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所得免征税问题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经当地税务征收机关核准,可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八、关于个人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给予减免税照顾问题个人因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其取得的应税所得,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核,上报省财税厅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
九、关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出资替房主建造房屋,然后使用若干年内房主免收其租全,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