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粤财农〔2012〕390号
各地级以市财政局(委)、发展改革局(委)、水利(水务)局,顺德区财税局、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水利(水务)局: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2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制定了《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水利厅
2012年10月11日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水利建设,提高水利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适应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综〔201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加快水利建设发展,积极筹集水利建设基金,并运用政策,鼓励和组织社会各界及外资参与水利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征地管理费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包括市、县上缴上述部分。
2.经财政部批准,省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3.按规定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按照2009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应计提水利建设基金规模),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4.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
(二)市、县级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1.从市、县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缴入地方国库的车辆通行费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车辆通行费涉及省级分成、直接上缴省财政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提取后按地方分成比例返拨的资金。
2.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所在城市防洪建设和水源工程建设。
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包括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佛山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指城区)以及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县防洪任务较重的城市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确定。
3.按规定从省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足额安排资金(按照2009年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确定的应计提水利建设基金规模。原地方没有对交通规费计提水利建设基金的不得重新计提),划入水利建设基金。
4.经财政部批准,市、县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5.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