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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川税发﹝9314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和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府各部门: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税务局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四川省税务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和工矿区内征收。具体征税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城镇近期规划确定。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的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第五条  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房产确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的计税依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第七条&nbs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