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废止;第一条第二款“对销售自有住房并在(或拟在)现有住房销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销售现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内容废止;第一条第三款“对个人销售非普通住房而又无法准确结算的,按0.5%-1%核定征收,市本级(包括三区)适用1%,各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经过测算后在0.5%-1%选择确定”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规定,
仅第一条第二款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或其他房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第一条第三款中“对个人销售非住房类房产而又无法准确结算的,按1%核定征收。”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9.5.28)规定,仅第一条第二款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或其他房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及第一条第三款中“对个人销售非住房类房产而又无法准确结算的,按1%核定征收。”内容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仅第一条第二款中“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或其他房产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内容有效,其余条款废止。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5:
个人销售房产应缴税收一览表
税种 |
普通住房 |
非普通住房 |
非住房类房产 |
自建自用住房 |
||||
购买5年以内 |
购买5年以上(含) |
购买5年以内 |
购买5年以上(含) |
购置 |
非购置 |
第1套 |
其余 |
|
营业税 |
全额按5%征 |
免征 |
全额按5%征 |
差额按5%征 |
差额按5%征 |
全额按5%征 |
免征 |
全额按5%征 |
土地增值税 |
免征 |
全额按0.5-1%核定征 |
免征 |
全额按1%核定征收 |
按照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土地增值税征免规定执行 |
|||
个人所得税 |
全额按1%核定征收 |
全额按1%核定征收 |
全额按1%核定征收 |
全额按1%核定征收 |
||||
印花税 |
按0.5‰征 |
按0.5‰征 |
按0.5‰征 |
按0.5‰征 |
说明:1.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2.凡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对能提供完整、合法、有效凭证的,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均应按实结算。
附件3:
纳税人声明
本人于年月日与签订了售(购)房合同(房地产买卖契约)。房屋座落于,产权证号为。本人声明该套(间)住房是自用五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声明人(产权所有人)签名(盖章):
声明日期:年月日
提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
在本地和异地均无以声明人及配偶名义购置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