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发改赈发〔2023〕332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全省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新修订的《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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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此文主动公开)
山西省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以工代赈政策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形势下全省以工代赈管理,确保“赈”出实效,根据《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主要包括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实施以工代赈等,主要目的是向参与工程建设的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其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第三条实施以工代赈应坚守“赈”的初心,坚持扶志扶智、多劳多得、勤劳致富,鼓励引导群众通过诚实劳动实现增收致富、提高素质技能,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帮扶,努力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坚决防止出现“重建设、轻赈济”现象,严禁滥用以工代赈政策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以工代赈办公室,下同)部门是以工代赈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以工代赈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管理职责,会同相关部门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组织实施以工代赈。
第五条以工代赈工作纳入山西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同步编制实施以工代赈领域五年规划或相关工作方案等。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对以工代赈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以工代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第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激励机制,加强典型宣传推介。对以工代赈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地方和单位给予激励表扬,并在以工代赈专项投资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二章 以工代赈计划管理
第八条以工代赈计划是指使用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省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的专门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计划”)、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计划(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计划”),分年度或分专项安排。以工代赈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投资规模及构成、建设内容、工作任务和政策要求等。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负责组织各相关市级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经审核并汇总形成全省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按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县统筹编制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经审核并汇总形成本市年度以工代赈建议计划,按要求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统筹申报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省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编报本县以工代赈年度建议计划。
建议计划应明确项目类别、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绩效目标等。
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我省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各市年度建议计划报送情况和绩效评价考核情况等,将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到项目并下达各相关市,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计划明确到具体建设内容、资金额度、计划发放劳务报酬比例和带动农村群众就业人口规模等并下达各相关市,将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计划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各相关市。
第十一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自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市年度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各相关县。
各市下达的以工代赈计划应按项目明确资金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资金安排的非经营性项目,应采取直接投资方式。
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应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程序审批,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
第十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建立健全以工代赈计划执行监测机制,实行定期调度、动态监测。
省发展改革委采取全省抽查、重点检查、在线监测等方式跟踪掌握全省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管优势,采取实地督查、交叉检查、暗访抽查等方式,跟踪掌握以工代赈计划执行情况,加强以工代赈项目日常调度、现场检查和指导监督等,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第三章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包括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和省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国家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为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省级以工代赈专项资金为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工代赈任务方向(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
第十四条 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按照《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第7号令)、《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5号令)等有关规定管理。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管理。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按照《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农〔2021〕45号)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五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主要投向以脱贫县为重点的欠发达地区,并向原深度贫困县、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任务较重地区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地区倾斜。对其他有关地区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安排,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益性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符合以工代赈政策要求的其他工程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村生活、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套公益性基础设施等。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农牧产业、乡村文化旅游产业、林业草原产业等基础设施和城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后续产业基础设施等。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中央预算内投资主要支持实施一批有一定示范效应的中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注重推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和“产业发展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资产折股量化分红”等综合赈济模式,尽最大可能提高劳务报酬发放比例,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第十八条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和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用于统筹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施一批小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发放劳务报酬,与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其他任务形成合力。中央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重点安排原国定贫困县能够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的项目,并向10个原深度贫困县倾斜。省级财政以工代赈任务资金主要安排原省定贫困县,支持原省定贫困县参照国家模式开展以工代赈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兼顾支持以原深度贫困县为重点的部分原国定贫困县能够落实以工代赈政策的项目。
第十九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应当用于新开工或续建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下达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时应与其他有关专项资金做好衔接,严禁重复安排。以工代赈项目总投资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其他资金,不得全部申请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的过程中,应重点用于发放参与项目建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单位基本支出;
(一)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二)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偿还债务和垫资;
(四)购买大中型机械设备等资产;
(五)购买花草树木、种苗仔畜、饲料、化肥等生产性物资;
(六)其他与以工代赈项目无关的支出事项。
第二十一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中的就业技能培训、公益性管护岗位开发等工作任务,由县统筹整合的相关财政资金及社会帮扶资金、企业投资等予以支持。因财政评审、招投标、竣工决算等环节产生结余的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实施以工代赈项目,由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批,经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同意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方可调整使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项目业主单位,充分评估论证财政承受能力和资金筹措方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市、县可统筹符合规定的其它渠道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对于带动其他渠道资金较多的以工代赈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调和配合相关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按照以工代赈计划拨付资金,加强全过程绩效管理,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规范使用。
第四章 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以工代赈项目是指使用以工代赈专项资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深刻把握“项目建设是平台载体、就业增收是根本目标”的政策内涵,始终把解决群众就业增收、技能培训问题作为全省以工代赈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以工代赈规划计划分级建立项目库,将能够充分发挥“赈”的作用的建设工程纳入项目库,加强项目滚动储备和前期工作审查。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他项目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对项目的审批管理和合规性负责。
项目审批权限不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本级审批部门完善以工代赈项目审批机制和流程,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加强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的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等,并确保项目符合以工代赈政策要求。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以工代赈储备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查机制,按照“省负总责,省、市、县分级把关”的原则,可选择集中审查、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严格审查储备申报项目的前期要件和项目用工需求、劳务报酬发放可行性、资金投向合规情况等。
列入以工代赈建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应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中选择,应完成前置性审查和批复工作,优先支持发放劳务报酬比例高、带动当地群众特别是脱贫群众务工人数多、当地政府组织群众务工能力强、综合赈济效果好的项目。
第二十七条 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一般为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应尽可能采取村民自建方式实施,切实保障村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要求,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要求招标,不得另行制定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符合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相关要求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审批部门应优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简化用地、环评、乡村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和“就地就近就业”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第三十一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并督促业主单位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三十二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以工代赈专项资金的比例。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公示、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坚决杜绝劳务报酬发放过程中拖欠克扣、弄虚作假等行为,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
第三十三条 以工代赈项目实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督促业主单位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督促业主单位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督促业主单位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督促业主单位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第三十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等,加强以工代赈项目库的建设、使用和滚动管理。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定期调度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准确填报项目进度信息,坚决杜绝信息填报不及时、项目库更新不及时、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