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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董永光个人投资入股涉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董永光个人投资入股涉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10〕419号

USHUI.NET®提示:第一条失效,该条款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于2011年1月4日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澄迈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董永光个人投资入股涉税问题的请示》(澄地税发[2010]6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董永光个人以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至澄迈永光实业有限公司,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19号)“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的规定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征免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10〕3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