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财税[2014]31号 2014-10-22
各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顺利推进我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4]74号 )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在我区平稳顺利实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背景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煤炭资源税税费改革。这是在当前错综复杂经济形势下,国务院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决策。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自199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煤炭资源税采取从量定额方式征收,征收标准与煤炭市场价格不挂钩,难以引导煤炭资源合理开采和利用,同时我国煤炭产品价格偏低,导致资源浪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煤炭价格已基本放开,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价格波动很大。此外,针对煤炭企业征收的收费基金项目较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资源税调节经济和组织收入功能的缺位,但这些收费基金在性质、征收环节及对象、方式等方面和资源税基本相同,且收入规模较大,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资源税调节经济的功能严重弱化,影响了政府收入组织、分配和使用的规范性。煤炭资源税费改革酝酿多年,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从价计征是顺应资源行业发展规律的征管机制,中央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和既定任务,是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制度安排。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是资源税整体改革的关键步骤,对于顺利推进其他税种的改革具有重要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各部门和市、县政府的密切配合下,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全区积极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全面清理涉及煤炭收费基金,保障改革平稳顺利实施。
统筹兼顾原则。均衡利益分配关系,既要规范税费关系、推进整体改革,又要考虑地方政府的需求和企业的负担能力,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
清费立税原则。全面清理涉煤收费基金,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坚决取缔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其他违规涉煤收费基金。将其他收费基金平移或部分平移至资源税,理顺税费关系。
税率确定原则。结合资源税费规模、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禀赋等因素,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拟定广西煤炭资源具体适用税率报批。
三、工作内容和步骤
(一)实施时间。
2014年11月15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的广西煤炭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定率计征。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 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2. 计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自用的,视同销售洗选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3. 税率。煤炭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10%,具体适用税率由自治区财税部门在上述幅度内,根据清理收费基金、企业承受能力、煤炭资源条件等因素提出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公布。
4. 税收优惠。对衰竭期煤矿开采的煤炭,资源税减征30%;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5.征收管理。纳税人同时销售(包括视同销售)应税原煤和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原煤和洗选煤销售额的,一并视同销售原煤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加工洗选煤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
6.政策的衔接。纳税人2014年12月1日前开采或洗选的应税煤炭,在2014年12月1日后销售和自用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2014年12月1日前签订的销售应税煤炭的合同,在2014年12月1日后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本通知规定缴纳资源税。
(三)工作步骤。
1. 准备阶段(2014年9月30日至10月25日)。一是2014年9月30日至10月17日为学习领会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相关政策精神,吃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二是2014年10月25日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的要求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2. 调查测算阶段(2014年10月31日前)。拟订调研方案,设计调研表格。一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煤炭资源税费情况专题调研。二是由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组成调研小组赴相关部门、市和重点煤炭企业调研,摸清近三年我区煤炭开采和销售数量、销售额、征缴的资源税和收费基金等基础数据。
3.测算分析阶段(2014年11月1日至4日)。财政厅和地税局相关部门,按照工作分工将调研收集的资料进行汇总分析,测算税制改革前后对各级财政收入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根据调研的基础数据,分析企业煤炭资源税负和涉及煤炭的收费基金负担情况,结合有关会议精神,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适用税率和洗选煤折算率建议。
4.报批阶段(2014年11月5日至30日)。2014年11月5日至6日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联合行文上报政府; 2014年11月7日至15日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时间; 2014年11月16日至30日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5.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12月1日起)。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自治区地税局会同财政厅负责跟踪分析改革的影响,及时总结改革成效,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并提出解决建议。
四、保障机制
(一)组织领导。
建立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自治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财政厅、地税局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推进小组,按工作节点加强对全区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工作推进,并组成联合工作组具体负责;各市、县及各有关部门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负责各辖区内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实施工作。
(二)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