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合肥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交综规〔2024〕39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切实做好我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工作,根据《
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了《合肥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经市司法局审查,登记号为HFGS-2024-003,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交通运输局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18日
合肥市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安徽省港口条例》《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
本细则所称港口岸线是指符合《合肥港总体规划(2035年)》的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优先公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的港口岸线工作,实施一千吨级(不含本数)以下泊位非深水岸线审批,对权限以外的港口岸线使用进行现场核查和初审、转报。下属港航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协助具体实施港口岸线规划和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与发展改革、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沟通,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对具有铁水联运、水水中转及综合枢纽功能、仍有成片未开发岸线资源的公用港区或作业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设计方案,细化港口岸线、港区土地、疏港通道线位等布置,纳入所在地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严格用途管控。
第六条 港口岸线使用应从严控制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和危险化学品码头岸线,重点保障集装箱、大宗散货等专业化、规模化公用港区以及老旧码头升级改造项目岸线需求,统筹安全应急、船用LNG加注、水上洗舱站等安全绿色港口岸线需求。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主要货类公用码头岸线利用效率指标,并以此为依据对港口岸线规划和利用等实行精细化管理(详见附表)。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主要包括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量能比等。
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是港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泊位岸线的比值;量能比是港区公用码头基准年实际完成吞吐量与码头设计通过能力的比值。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岸线利用情况适时更新港口岸线利用效率指标。
第八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据《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可申报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情形:
(一)符合港口规划的公用码头,且作业区现状和规划的公用码头利用效率指标应满足以下要求:拟建码头泊位等级≥规划泊位等级;所在作业区现状同货类码头“量能比”≥0.77(新开发作业区无需考虑量能比);新建码头单位泊位岸线吞吐量≥表中同货类码头数值。
(二)符合港口规划的涉水管理部门公务码头、船舶垃圾接收专用码头等有关公益性码头,客运码头、船舶制造业等建设项目。
(三)符合港口规划的LNG加注等绿色码头项目。
(四)国家、省、市重大临港工业项目,在现有公用码头不具备满足项目生产使用要求时,可以建设配套货主专用码头。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推进码头资源整合,提高岸线使用效率。有以下情形的,应采取相应的整合措施:
(一)现有码头泊位等级和岸线利用效率偏低,或影响所在区域港口岸线整体高效利用的,推动企业升级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