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规定,该公告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3月18起废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规定,现就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时(定额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和《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其他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本年度新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