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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解释之五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解释之五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0〕2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地税函[2007]20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
为了便于贯彻执行《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琼财税[2000]151号),现将《关于处置积压房地产减免税若干问题解释(之五)》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6号)精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办事机构承接、收购、处置从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剥离的从属不良资产范畴的房地产,免征营业税、汽水、印花税等一切税收。

资产管理公司承接、收购属不良资产范畴的房地产,申请免征契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抵债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产移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四)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五)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所承接、收购的书不良资产范畴的房地产,申请免征营业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房地产买卖协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三)资产移交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四)银行进账单或者收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根据省人大《关于加快积压房地产产权确认工作的决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