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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3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全文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全文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4号 规定,2016年3月30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精细化管理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经营天然橡胶原产品(以下简称橡胶)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的管理

(一)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收购橡胶生产者(民营)自产的橡胶时必须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购发票。对未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纳税人,不得批准其领购和使用橡胶收购发票。严格控制商贸企业使用橡胶收购发票,确有需要的,税务机关应实地核查仓库及财务核算等有关制度。

(二)对纳税人领购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必须严格执行发票“验旧换新”和“限量供应”制度。自2004年12月1日起,停止使用万元版橡胶收购发票。

(三)橡胶收购发票仅限于纳税人收购橡胶生产者(民营)自产的橡胶时使用,纳税人从流通环节或国营、集体农场等橡胶生产单位购进橡胶,不得开具橡胶收购发票。

(四)纳税人因业务需要,跨市县设点收购橡胶的,经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使用从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的橡胶收购发票。

(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橡胶生产单位(国营、集体农场)统一使用电脑版橡胶销售发票(见附件1),同时停止使用手工版橡胶销售发票。

二、规范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的开具管理

(一)橡胶收购发票和橡胶销售发票的填开必须正确、完整、真实,即填开发票必须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栏目齐全、内容真实、全部联次一次填开,并有收款人签字。

(二)纳税人发生从多个橡胶生产者收购橡胶业务时,应按不同的橡胶生产者和收购业务批次,逐人(次)开具,不得使用收购清单的方式汇总开具橡胶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情况的处理,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1993〕150号)规定执行。

三、加强橡胶增值税的基础管理

(一)建立健全纳税人档案管理制度。各市县局要认真执行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许可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313号),对本地依法取得橡胶收购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建档管理,全面及时掌握从事橡胶收购活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情况。各市县局必须建立国营农场天然橡胶的种植面积、产胶数量等基本情况档案,以备纳税评估的需要。

(二)对纳税人库存的橡胶实行定期核查制度。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最短期限为一个季度)核查纳税人(尤其是经营企业)收购橡胶的库存情况。

(三)对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