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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防范破坏燃气管道的通知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防范破坏燃气管道的通知
合建〔2022〕116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瑶海区园林绿管中心,各管道燃气企业,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

近期,全国各地连续发生数起因施工不当导致燃气管道损坏,造成燃气泄漏的安全事故,严重影响了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第三方施工管理防范破坏燃气管道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道保护范围

(一)安全保护范围

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

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

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米以内的区域。

(二)安全控制范围

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

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米的区域;

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米的区域。

二、规范第三方施工活动

(一)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以下危及管道设施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其他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作业活动。

(二)保护性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

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作业活动,或在城镇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展的建设作业活动,必须与管道燃气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三、加强施工前管理

(一)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建发局要进一步完善本区域内道路开挖施工审批制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措施中是否有燃气管道保护的详细内容。许可核发后,要及时将施工信息告知管道权属单位。

(二)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查明施工区域内地下燃气管道的详细情况,组织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三)监理单位应当审查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书面通知管道燃气企业;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应层层交底,交底须有文字记录且双方签字确认,直接作业人员变更的,要重新进行交底;施工前必须开挖必要的探沟,核对燃气管道的确切情况。

(五)管道燃气企业要加强日常巡线巡检,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警示标志。在第三方施工单位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燃气专项技术交底,明确管道位置。

四、加强施工过程中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施工计划告知管道燃气企业,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严禁在地下管道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