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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3〕3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7〕154号 规定,第三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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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一窗式”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接收和衔接的问题。

新纳税申报办法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明细数据是“一窗式”票表比对的信息来源,做好税务端接收工作已成为严格落实“一窗式”管理要求的关键环节。为确保纳税申报信息能在征管软件和金税二期中实现共享,省局对我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的接收和衔接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数据的衔接方式:以CTAIS软件接收纸质申报,在接收后导出申报数据文件(只需要导出申报表的主表、附表一和附表二)存放在地市级的一台服务器的特定目录下供金税二期读取,金税二期读取后删除该文件。CTAIS必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逻辑关系的正确性。网上申报的电子申报数据通过将电子申报接收软件调用至相应的EJB接口,实现电子申报数据分别写入金税二期和CTAIS数据库(由于软件原因,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二)目前,总局已完成CTAIS软件接收纳税人按新纳税申报办法报送的纸质或电子申报数据功能的修改工作。省局决定:在2003年10月底前完成CTAIS软件升级为CTAISv1.05-030118(S)版的工作。升级后的CTAIS软件具有接收新申报表数据的功能。升级的具体操作办法请关注CTAIS技术论坛。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同时报送新旧纳税申报表的问题

鉴于升级后的CTAIS软件已可以接收新纳税申报表数据,因此,省局决定:从2003年11月征期开始,一般纳税人只需报送新申报表,不再同时报送旧申报表。各市县局务必做好宣传和新申报表填报辅导工作。

三、关于一般纳税人如何开具作废票和红字票问题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 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四、一般纳税人会计结账日问题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帐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帐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各市县局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五、“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的处理办法

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