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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 【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1〕3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琼国税发〔2007〕154号 规定,第四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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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征管法)自5月1日实施以来,各市县基本能按照新征管法的规定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但也有一些市县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要求不够了解,个别市县甚至存在人为调节税收收入的违法现象。为了保证新征管法切实落到实处,严格依法治税,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现就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在短期内不能按照法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经所在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方可延期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