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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药材趁鲜切制及中药材经营扶持政策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中药材趁鲜切制及中药材经营扶持政策的通知
亳政办秘〔2022〕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中药材趁鲜切制及中药材经营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11日
  亳州市中药材趁鲜切制及中药材经营扶持政策
  为规范中药材趁鲜切制,引导亳州市中药材大宗品种经营企业加强产地融合,推动中药材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一、扶持事项
  (一)中药材趁鲜切制企业,加工销售安徽省公布的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按企业该品种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二)药企在市外建设或合作建设中药材趁鲜切制企业(车间),加工所在省(市)公布的趁鲜切制中药材品种,在亳经营纳税,按企业该品种对地方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80%给予奖励。
  (三)专营中药材商贸企业,单品种年销售额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部分,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按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70%给予奖励。
  (四)中药材市场开办者创新经营模式,其自营商贸企业(平台)优选中药材商户合作发展,依照其自营商贸企业(平台)对地方经济贡献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扶持。
  二、政策兑现
  (五)扶持资金由受益财政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