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应取得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7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2-12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反映,个别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纳税人,虽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未获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持续稳定经营,并且发票使用量较大,如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第六条关于“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纳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的规定,税务机关不仅不能对其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也不能允许其领购发票。对此,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认为,如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述规定执行,不允许纳税人领购发票,将影响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较多地增加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工作量,对基层地方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和提高征管工作效率将造成不利影响。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认真研究后认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