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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建〔2021〕238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4月7日


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使用,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起好步的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是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1号)规定,安排用于支持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建设,构建创新型现代产业体系的财政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三重一创”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精准聚焦、省市合力、注重绩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为激励引导支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明确共同事权,充分发挥市县政府、企业主体作用,建立省与属地政府合力支持“三重一创”建设机制。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是,《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 ( 皖政〔2017〕5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皖政〔2019〕30号)、以及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现代医疗和医药产业发展、生物基新材料产业发展等省政府文件(会议纪要)明确的重大政策项目(事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批准的预算规模,采取贴息、投资补助、事后奖补、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三重一创”建设。

第六条  省“三重一创”产业发展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直接投资、跟进投资等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重点投向“三重一创”成长期和成熟期项目。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资金拨付

第七条  省“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年度“三重一创”事项申报通知。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2017〕312号)规定,组织实施“三重一创”项目申报、评审、核查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三重一创”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实施申报工作。申报材料经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审核,报属地政府同意后,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安排项目,并将拟安排项目按照“涉企系统”规则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不含基金出资)实行省与属地政府共担机制,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其中,省财政支持的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鼓励市、县(市、区)参照省级补助资金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支持。

加大对皖北地区的支持,对该区域符合条件的项目,奖补资金补助金额上浮20%,由省与市、县(市、区)按1∶1合力支持。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区)本年度获得省财政支持金额情况,按照不低于90%比例,于年底前预拨下年度资金。

每年10月底前,各市、县(市、区)上报共担资金兑付情况;11月底前,省财政厅根据市、县(市、区)资金拨付证明据实清算。市、县(市、区)未按照共担比例兑付资金的,一律收回省财政预拨资金。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的奖励资金,切块下达到奖励项目所在市,由所在市制定具体使用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专门用于对应的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

第十二条  支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和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的补助资金,下达到补助项目所在市,由市拨付到县(市、区)或项目承担单位,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与重大新兴产业专项承担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协议。

第十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