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同市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22〕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大同市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同市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总体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紧盯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总目标,以党政引领推进多元共治为主线,以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为导向,以协调发展、持续发展、创新发展为驱动,健全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充实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提升农村公路本质安全水平,整顿农村交通违法顽症瘤疾,着力除隐患、防风险、补短板、强弱项,不断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现代化治理能力水平,为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创造良好道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由市政府协管农业农村和公安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大同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分管负责人以及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专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及日常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省公路局大同分局分管负责人兼任。
三、工作责任及分工
(一)健全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
1、落实县区、乡镇政府主体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县级政府总负责、乡镇政府负主责的工作机制。建立量化考评体系,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和乡村振兴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地区交通安全形势。
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内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分管责任,实行乡镇干部包村、包路、保安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包保责任制。要按照《山西省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及运行指导意见》(晋交安〔2019〕10号),规范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和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
2、压实农村“两委”第一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交通安全工作机制,指导督促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责任,落实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日常运行和劝导责任。每个行政村村委会要设立农用车专管员,实行机动车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切实掌握本村汽车、摩托车、农用车、电动车、拖拉机等各类车辆和所有人、驾驶人底数,以及车辆登记挂牌、驾驶人持证等情况,建立登记管理台账。(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农村(社区)“两委”负责,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
3、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2022年始,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保障乡镇交通安全管理站、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日常运行和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工资补助、农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建设、交通安全宣传等经费。鼓励保险公司加强警保合作劝导站经费补贴,积极运用防灾防损机制对劝导站建设和交通安全防灾防损活动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牵头,财政、公安、银保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
4、优化农村警力配置。公安部门要推进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工作,依法依规明确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在县级公安机关统一领导及交警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每个农村派出所每周至少开展1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村“两违”(客车违法超员、农用车违法载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要推动建立“一村一辅警”参与交通管理机制,发挥驻村辅警交通安全管理作用,督促驻村辅警积极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路面秩序管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并将工作开展成效纳入辅警考核内容。
公安交管部门要准确把握城乡一体化发展趋势,坚持国省道干线公路、城市道路与农村公路管理并重,统筹城乡警力分布,优化警力配置和勤务部署,充实农村地区公安交警力量。公安交管部门要组建农村小分队,每周执勤执法累计时间不少于50小时,巡逻里程不少于100公里。(责任单位:公安部门)
5、深化农村交通安全社会共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力量统筹,推动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员、社会综治网格员、交通运输部门路长、农机部门管理员、保险公司协保员和营销员等力量融合发展,实现职能扩充、一人多岗。鼓励农村干部、护林防火人员及学校教职人员等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宣传、劝导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银保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三)深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建设
6、推进“两站两员”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交通流量较大的乡镇、农村主要道路交汇路段和农村中小学校、商城集镇等人流车流集中点段进行摸排,科学、合理、高效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服务站和交通安全劝导站,消除管控盲区。要明确“两站两员”配置标准,确保基本设备配置齐全,能够满足日常管理、劝导工作需要。要会同教育部门,定期召开通气会,就校园周边秩序管理、校车安全监管、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等内容加强合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教育、银保监分局等部门配合)
7、规范“两站两员”上岗勤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两站两员”劝导勤务制度,结合本地生活习俗、农忙务工等实际,合理制定勤务计划和上岗时间安排,明确每月开展劝导不少于20天,每天不少于4个小时;落实重要节假日、早晚出行高峰、学生上下学、赶集庙会、红白喜事、民俗活动、重大安保时段必须上岗开展交通安全劝导的“七必上”等原则。(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四)提升农村公路本质安全水平
8、推进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农村公路中长期发展纲要》,深入开展“四好农村路”、平安农村路、美丽农村路建设,加快推进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向农村公路延伸。逐步扩大农村公路纳入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保障范畴比例,鼓励结合实际探索实施差异化的生命防护工程配套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路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工程完工后,审批服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竣(交)工验收。(责任单位:交通部门、审批服务管理部门)
9、加强农村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以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等有关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全面排查公路路侧有深度30m以上的悬崖、深谷、深沟等路侧险要路段,并设置路侧护栏。暂时无法设置的,应采取临时性警示措施,并告知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公安交管部门收到通知后应报告属地人民政府。对其他易发事故路侧险要路段,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交通标线等安全设施。(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10、全面开展农村公路隐患治理。交通运输部门、公路部门要严格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加强对国、省、县、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导县区、乡镇政府开展乡村道路隐患排查治理。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建立健全联合排查、隐患通报、协同治理、挂牌督办、联合验收等机制,加强动态排查,及时推动治理。根据隐患严重程度,推动实施市县乡三级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县区、乡镇政府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全面排查整治马路农贸市场、占道摆摊、劳务市场、占道施工等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由公安交管部门报请县、区政府,会同公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整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公路、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1、加强农村公路精细化管理。公安部门要借鉴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理念,加强穿村过镇、平交路口等重点路段和区域的交通组织精细化设计,明确道路通行路权。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联合开展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及路面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工作,国省道与农村公路平交路口要实现警示桩、让行标志牌、减速带、交通信号灯、打通视线盲区等“五小工程”全覆盖,农村公路平交路口“一灯一带”应建尽建。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完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明确农村公路养护巡查考核要求,落实养护责任,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推进常态化、规范化养护。(责任单位:公安、公路、交通运输部门)
(五)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控
12、集中整治农村地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由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各职能单位职责任务,并每月至少开展1次联合检查,重点查处农村道路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逆向行驶、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超员、拼装改装、驾驶报废车辆等交通违法犯罪行为。要坚持常态管控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加强对通往农村田地、果园、养殖场、农贸市场、厂区工地等重点路段以及早晚出工收工、赶集庙会、重要节假日等重点时段的执法管控,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迅速形成严管高压态势,坚决遏制农用车违法载人多发势头。对辖区道路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监管失控,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亡人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
13、加强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用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部署要求,动态掌握农用村地区三轮汽车、三轮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及驾驶人的底数,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基础信息,强化农用车违法载人风险隐患源头治理。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农用车违法载人专项整治暨深化农村交通安全固本强基攻坚行动方案》(同政办函〔2021〕134号)要求,落实农用车违法载人监管责任,对因失管、漏管造成农用车违法载人亡人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切实预防和减少农用车违法载人交通事故发生。公安、农业农村、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农用车驾驶人的培训和考试管理,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保障。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对国家公告的违规农用车辆产品,工信部门要及时开展排查通报,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用车辆公安部门要定期组织排查公告,严格执行国家报废标准。要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公安部门要定期将违规车辆信息抄告工信及市场监管部门,同时要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严格执行违规车辆产品上报程序。要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严禁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工信、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配合)
(六)加强部门协同治理工作合力
14、统筹发展农村客运服务体系。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构建适应新形势的农村客运服务体系,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客运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优化客运路线和运行时间,采用定线班车、区域经营或预约响应、提高发车频次、优化停靠站点等多种方式方法,提升农村客运服务水平。要针对农村群众务农务工集中出行需求,鼓励大型农场、企业发展通勤班车,与大型农场、农业合作社、农村大中型企业等加强协调对接,统筹运力运能,通过发送定线包车、定制班车等方式,最大限度解决农村群众集中出行难题。要针对农村学生上下学用车需求,最大限度确保农村学生乘车安全。
要加强农村班线客运风险防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对新开通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的审查,严禁不符合规定的车型运营,严禁不符合规定的道路通行。对已开通的农村客运线路要全面开展风险评估,对安全风险较大的线路,要明确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安全限制性要求。要定期深入客运企业开展车辆安全检验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消除客运安全隐患。(责任单位: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教育、农业农村等部门配合)
15、加强违规车辆综合治理。全面禁止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电动车、老年代步车等违规车辆生产、销售,遏制违规车辆在农村地区泛滥。工信、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研究解决已销售车辆的淘汰办法,提请政府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解决违规车辆在农村地区集中上路行驶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定期联合执法和信息交换机制,加强对农村地区超标电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生产、销售和使用的专项治理。(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工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配合)
16、完善农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构建农村地区跨部门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各自职责统筹配备交通应急与急救装备,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联合应急演练,提升农村地区交通事故和机耕道路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救治能力。(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健、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配合)
17、强化应急响应。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健全与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紧盯夏季强降雨,秋冬季“冰冻线”进程和断崖式降温,紧盯桥梁、隧道、高海拔等路面易结霜结冰路段和水库、湿度较大等易发团雾路段,从分析、研判、预警、处置、反馈等环节,逐步建立完善恶劣天气应急预警和应急处置“三早”(早预警、早提示、早发现)、“三护”(护安全、护车辆、护群众)机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加强早晨5时至9时应对突发团雾等恶劣天气勤务安排部署,盯紧盯牢,确保人员在岗、勤务落实、管控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