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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地方税收管理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增长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77号               2008-12-24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第一条第(四)项第4目;废止全文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字样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废止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1目、第(四)项第4目;废止全文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字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1目、第(四)项第4目;废止全文中的“城市房地产税”字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确保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和办税负担,促进广西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减轻税收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和税收管理权限,结合广西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宽松措施:
(一)调整营业税起征点。从2009年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3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大力扶持我区个体工商户的发展。
(二)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房地产开发调低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二手房交易、房屋出租等行业实行按税种分别征收或按综合征收率征收的办法,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收负担,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