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优惠政策具体操作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12]2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
财税〔2012〕71号
)以及《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财税[2011]111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管理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应税服务、管道
运输服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
增值税过渡优惠政策实行资格管理,其余实行备案管理。具体操作根据本通知规定并参照征管流程有关
增值税资格认定和
增值税优惠备案规定。
二、试点纳税人优惠政策衔接问题
2012年11月30日(含)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原国家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规定享受相应
增值税优惠的,无需纳税人重新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宁波市“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表》等相关信息确认的原营业税减免项目信息,或地税部门出具的享受营业税税收优惠的相关文书及其他书面证明材料,在CTAIS或外围平台直接办理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