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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负担,进一步规范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现对广西地方税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要求明确如下:
一、纳税申报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方式
(一)纳税人可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纳税申报的,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通过该平台中“涉税资料报送”菜单,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电子数据。
(二)纳税人未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
二、使用网上申报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报送要求
(一)纳税人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但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做好所有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纸质资料保管备查。
(二)纳税人未取得数字证书(CA认证),通过“广西地税网—金税三期网上办税平台”或“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系统(易税门户)”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按年一次性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为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
三、本公告自2016年3月4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关于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公告的解读稿

一、简化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背景
广西地税系统对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多年来一直采用的是通过上门报送纸质报表的方式,这种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获取方式,与现今信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的形势,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国、地税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