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修订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修订重新发布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决定在全区淀粉加工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具体行业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淀粉及淀粉制品制造”类别(代码C1391)选取“淀粉制造”部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淀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文公布,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统一实行投入产出法。全区统一的部分淀粉加工行业扣除标准为:每吨木薯淀粉耗用鲜木薯4.45吨;每吨木薯淀粉耗用木薯干片1.66吨。试点纳税人购进木薯干片或鲜木薯连续生产变性淀粉的,由试点纳税人按照行业标准或规范,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变性淀粉与淀粉的折算比例,将变性淀粉折算为淀粉,并按照淀粉的核定扣除标准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副产品不再另行计算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
三、试点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前购进的农产品,应及时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于2017年12月所属的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其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进行认证、比对。从2018年1月1日起,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2018年1月1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五、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执行。
六、试点纳税人购进鲜木薯和木薯干片生产木薯淀粉的,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从低适用。
七、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原因,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八、《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7号)附件《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中淀粉、变性淀粉的农产品增值
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
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29日
附
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情况及其应转出农产品进项税额计算表
纳税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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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识别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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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试点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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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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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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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初库存类别 |
主要库存名称 |
库存金额(元) |
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 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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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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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成品(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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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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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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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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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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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各项内容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签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给企业,一份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2.“期初库存”是纳税人2017年12月31日的库存。
3.“应转出期初库存农产品或耗用农产品进项税额”是指这些库存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以及在产品、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
4.“其他不属于原料的农产品”是指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5.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农产品买价对应的进项税额的填列,由纳税人利用其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数据依据合理的方法进行计算确定。